違約賠償金 ( Liquidated Damages)
在房地產買賣合約有一項違約賠償金條款, 這條款是賣主和買主需簽字預定的可能發生情況.
甚麼是違約賠償金條款? 在買賣雙方訂立契約時, 預先簽訂雙方如在合同違約的情況下可能任何一方造成另一方金錢損失約定得付的賠償金.
通常違約賠償指雙方, 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約, 就欠另一方. 在加州住宅買賣合約上 (California
Association of Realtors (CAR))就有包含這一項:
“如果買主不能履行完成買賣, 賣主可扣留買主已付訂金, 如果住宅產物不超過4單位, 如其中一單位買主自住, 扣留金額
不超過買價的3%. 多餘的金額退還給買主. 退還資金必須雙方在同意扣款單上簽字,司法決定或仲裁獎勵”.
*訂金 $5,000.
賣主就只能扣留$5,000. 賣主不能再要求另$7,000.
*如果訂金付了 $15,000.
賣主只能按法定規定的扣留$12,000.
*如果訂金$5,000
要求增加$10,000.
1.按照增加金額是由雙方簽字的單獨違約賠償附錄表,
賣主也只能扣留$15,000裡的$12,000的實際訂金.
2.如果訂金增加金額而沒有違約賠償執行的附錄表,
賣主只能扣留$5,000.
你要問買賣雙方可喜歡這條款,不論答案是”是”或”否”, 條款幾乎是一面倒的指向買主,
想必如賣主違約會引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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