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的所有權 Title to Real Property

不動產的所有權可以由個人以獨資 (Sole Ownership)或共有形式 (Co-Ownership)持有.

不動產的共有所有權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持有. 關於每種所有權類型中所有權的持有方式有幾種變化, 以下簡要概述是唯一所有權和共同所有權的六個較常見示例.

唯一所有權:

1. 單身男士或女士 (Single man/woman) 在法律上沒有結婚的.

2. 未婚男士或女士 (An unmarried man/woman) 曾有過婚姻但合法離婚.

3. 有婚姻的男士或女士 (A married man/woman, as his/her sole and separate property) 作為他或她獨立的財產---當已婚男士或女士希望以自己的名義獲得他或所有權時, 配偶必須通過放棄索償契約或其他方式同意轉讓, 從而放棄財產的所有權利, 所有權和利益.

共有所有權:

4. 共同體財產 (Community Property) 加州民法定義了夫妻雙方或其中之一獲得的共同體財產, 在婚姻期間, 獲的的所有其他財產均被視為共同體財產, 如果未獲得任何一方的單獨財產, 除非另有說明, 否則轉嫁給已婚夫婦的不動產被假定為共同體財產, 但如果另一方在無遺囑的情況下死亡, 則不動產將全部轉移給尚存的配偶. 如果配偶行使其處置一半的權利, 則該另一伴在州內接受管理.

5. 互繼共有財產 (Joint Tenancy) 在民法中對互繼共有財產的定義: 共同權益是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人均等享有的權益, 由一份遺囑或轉讓中明確聲明為共有財產的人按一份遺囑或轉讓所創建的所有權. 主要特徵是生存權. 當共有人死亡時, 該財產的所有權立即歸屬於倖存者或尚存的共有人, 此不受遺囑的處置.

6. 分別共有財產 (Tenancy in Common) 共同擁有人擁有未分割權益, 這和互繼共有不一樣, 這些利益需要數量或期限相等, 並且可能來自不同時期. 沒有生存權, 每個擁有者都擁有自己利益, 既使死亡權益歸屬於他或的繼承人. 

     在加州不動產摘要是獲得房地產所有權的較常見的方法. 為了更全面的了解法律和稅收後果, 建議進行適當的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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